宋元时期赘婿财产继承权介绍(赘婿大宋第一状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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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目录一览:
- 1、简述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
- 2、入赘女婿的财产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
- 3、请问一般古代家主无儿子的话,下一代家主是招入赘女婿继承还是从叔伯兄弟的孩子里过继继承?
- 4、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是什么样的,女子可以继承财产吗?
- 5、古时候的赘婿继产问题是什么样的?
- 6、入赘儿子在自己家还有财产继承权吗
简述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
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,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,并承认遗腹子和亲生子的同等继承权。南宋又规定了户绝继承,即无男子继承的规定,分为(1)立继:即夫亡妻在,立继岁弯从妻;(2)命继:夫妻俱亡,立继从其长亲属。其中在室女享有3/4财产继承权,继子享有1/4财产继承权。出嫁女享有1/3财产继承权,继子1/3财产继承权,1/3归国家所有。
宋代财产继承是诸子均分,只不过财产分割时增加了政府的行为,即“官中从中”,当地官府起到了公证的作用。宋代则规定:“今后隐兄户绝者,所有店宅、畜产、资财,营葬功德之外,有出嫁女者,三分给与一份,其余并入官。如有庄田,均与近亲承佃。如有出嫁亲女被出,及夫亡无子,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,还归父母家,后户乎携闷绝者,并同在室女例。
入赘女婿的财产继承权是如何规定的
入赘女婿,一般不享有 财产继承权 。如果是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,在岳父母去世时,享有 法定继承权 ,可以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来继承遗产,如果没有尽主要的赡养义务,则不享有法定继承权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,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 第二顺序继承人伍裤 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,丧偶儿媳对公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母,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。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 (一)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 (二)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、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。本编所称父母,包括腔竖简生父母纤纯、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、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、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
请问一般古代家主无儿子的话,下一代家主是招入赘女婿继承还是从叔伯兄弟的孩子里过继继承?
首先要说明家主的概念。中国史籍中很少使用家主这个词汇,即使使用,家主也是指一家之主,也就是家长。中国历史上的家长,与网络小说中家主的概念相差甚远。
其次,中国历史上,入赘女婿称为赘婿,过继的儿子称为继子。历史上继子和赘婿的社会地位,从历代法律对继子和赘婿的继承权的规定中可以反映出来。一般来说,赘婿的社会地位很低,只有家境贫穷、无力娶妻的人才会到别人家入赘,最初赘婿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;而继子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一些。随着时代发展,赘婿的继承权逐步与继子平等。但社会情况很复杂,继子和赘婿在家庭里的地位要试具体情况而定。如果上一代家长有亲生孙子,那么亲生孙子的继承权优先于继子和赘婿。
第三培薯伏,你所说的家主如果是网络小说中的家主,那么我没有办法回答你。因为社会风俗是由所处的自然环境、经济技术以及宗教法律的共同影响而形成的。在中国历史背景下,各个朝代的法律也有配携手滑很大区别。总的来说,如果古代中国的一个家长只有女儿没有儿子,一般会从堂兄弟的儿子中挑选一个做继子;他的女儿则会出嫁。因为招赘婿的话,赘婿多半是家境贫穷、无力娶妻的人,素质一般比较低。而将女儿嫁出去,则可以挑选家境较好的人家,替女儿找一个好夫婿。当然也不排除既有继子,又招赘婿的可能。那样的话,赘婿和继子的财产继承权,则要视进门的先后顺序,以及所处朝代的法律规定,具体而定了。
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是什么样的,女子可以继承财产吗?
说到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,很多人脑海中就会浮现出“三从四德”、“男尊女卑”和“夫为妻纲”等等词汇,而这些词汇也都反映出了当时女子地位的低下。在先秦时代,其实那个时候妇女的地位是比较高的,但是由于周朝或者是儒教的出现,就使得女子的地位逐渐开始下降,到了周朝时期女子的地位就已经变得卑下了。秦汉时期女子的地位又得到了提高,秦代女子在某些方面也能够享有男子的权力和地位,西汉时期也经常能够看见女子再嫁这一现象。但是即便再出众再优秀的女子,也避免不了需要依附于男权主导的地位,秦国拿敬时期的芈月以及西汉皇后卫子夫就是再合适不过的例子。
宋代女子
唐宋时期,这个时期女子的地位有着很复杂的关系,唐朝时期由于受到女帝武则天的影响,女子的地位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。到了南宋时期,社会上就兴起了一种世人熟知的陋习——缠足。经过学者的考证,表明了缠足开始于北宋后期,经过元、清时期的发展进入鼎盛时期。但是虽然南宋出现了缠足的情况,却并不代表着女子的地位卑贱,其实在宋朝女子就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。唐朝时期女子的地位虽然得到了提高,但是也没有明文规定女子能够继承财产,而在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中,却规定了女子也可以继承财产。
宋朝时期女子画像
无论什么年代,财产的划分以及继承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民生问题,那么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是怎样的呢?
纵观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,会发现大部分都是宗祧继承,即宗法继承,根据血缘、辈分等关系来继承宗世系的制度。但是这一制度发展到经济和文化的高度发展的宋朝时期,就由此衍生出了很多新的观猛谈念和特点。从某一个角度来说宋朝的宗祧继承制度在继承的原则、范围等等方面都产生了影响,另一个角度上来看宋朝的继承制度中慢慢变成了以财产制度为主。宋朝是中国历消知慎史上一个十分特殊的朝代,在如此特殊的朝代之中,其财产继承制度也相对应有着其他时代所不具有的特色。
宋朝时期的民生
特别的户绝继承制度
说到宋朝的继承制度为何于其他朝代都要有所不同,就要先讲到这“户绝”。宋朝时期户绝家庭非常多,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就一定要改变,为这些户绝家庭考虑到方方面面。
何为户绝?在《唐律疏议》卷十二之中对于“户绝”这一词有着这样的记载:“无后者,为户绝。”由此这一词可分为两种含义,第一种是家中父系关系没有男性继承人,也就是没有嫡子、庶子、嫡孙、庶孙。第二种则是作为国家中纳税单位——“户”的消失,如家中有男性则称为“男户”,无任何子嗣并且还是寡妇的家庭就被称为“女户”,等到女性逝世了之后这个家庭就被称为“绝户”。
安居乐业的宋朝百姓
在宋朝,考虑到这些户绝家庭,国家就拟定了两种制度:立继和命继。所谓立继指的是家庭有寡妇且并无子嗣的情况下,寡妇可以选择过继一个子嗣来继承财产。在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卷之八《户婚命继与立继不同》中就记载着这样几句话:
“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,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,命继者谓夫妻俱亡,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。”
前几句话即立继,后几句话就是命继。所谓命继,指的是若某一家庭之中没有父亲也没有子嗣的话,可以选择丈夫家中的近亲来指定一个子嗣继承财产。但是立继和命继之间也有着差异,即立继者如同亲子,享受同样的继承权。而命继者只能够继承所继之人的一部分遗产,其余则:
命继者,只得财产的三等分之一。
如有在室女,则得遗产的四分之三,四分之一给继子;
如有归宗女,继子得五分之一。
如只有归宗女,归宗女得二分之一,继子得四分之一,其余入官。
如只有出嫁女,出嫁女得三分之二,其余入官。
宋朝女子忙碌的场景
公平的财产分配原则
在宋朝初期颁布的《宋刑统》载唐户令云:“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,兄弟均分。”当时“子承父分”和“兄弟均分”是宋代财产制度的最基本原则,不分嫡庶、长幼。但是对于女子而言,如若女子非户绝之家除去获得“嫁资”外,并无财产继承权。到了南宋时期,财产分配制度就变为了“诸子均分,女得其半”,由此可见女子的在财产继承上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。简单来说就是女子拥有了继承遗产的可能和资格,虽然在适用之中还有着很多限制,但是对于女子来说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。
《清明上河图》部分场景
相对的代位继承制度
此外,对于继承制度,宋朝还规定了:“兄弟亡者,子承父分。兄弟俱亡,则诸子均分。”以及“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。若夫兄弟皆亡,同一子分。”简单来说就是八个字——“子承父分,妻承夫分”,即儿子在情况允许之下可以继承家业,而妻子也能够继承丈夫的遗产。但是这两者之间也有着差别,相比较之下“子承父分”是没有任何限制和条件的。而对于“妻承夫分”,就是指代让寡妇暂且将丈夫的遗产进行保管,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财产继承权。在《宋刑统》准《户令》之中有着这样的记载:
“有男者不别得分,谓在夫家守志者。若改适,其见在部曲、奴脾、田宅不得费用,皆应分人均分。”
古时候的赘婿继产问题是什么样的?
古语有云: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。”在封建社会,婚姻是两个人的小事,而传宗接代则是整个家族的大事。同时,由于封建礼教奉行男尊女卑的观念,认为儿子才是自家的后,女儿则是为别人家养后。于是,当家中有女无子的时候,便历史性地出现了赘婿。
一、古代赘婿的来源和流传
明代是个令人向往的王朝,明太祖朱元璋是位雄才大略的皇帝,他为了后世子孙能够永保江山,亲手制定了事无巨细的法律制度。其中的户籍制度尤为完善,士农工商兵等一代代都按照定好的户来传承。而这也带来了突出的问题,兵户的儿子一出生,就是军队的预备兵丁,长大后一旦遇上战争便要去前线,许多还未成婚留后的兵户,就牺牲在大明边疆,再也没有回家。
兵户是受人尊敬的,他们为了大明江山洒热血,国家也不能亏待了他们。儿子牺牲了,家中无人来传宗接代,只好由女儿招婿上门,这个招来的女婿,便是赘婿。
赘婿一词最早见于春秋时期《公羊传》,“若今俗名就婿为赘婿矣”。一般而言,女婿是正常的婚姻嫁娶中,女方家人对男子的称呼。所谓赘婿的赘,在说文解字里是“以物质钱也”的解释。也就是说,赘字带有一种典当抵押的意思在里面,关于赘婿的婚姻因迹蠢备此就是一种不正常的嫁娶关系。
古代的正常婚姻,是男娶女嫁,而赘婿便是女娶男嫁的产物。在现代人看来,男女平等自然谈不上谁娶谁嫁的主体问题,婚姻是一种双方平等的契约缔造。但在封建的社会里,谁是嫁娶的主体地位,那完全是带来天差地别的影响。
自秦代商鞅变法之后,社会的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,家庭贫富差距也逐渐拉大,于是出现了“家富子壮则出分,家贫子壮则出赘”的现象。而由于家庭财产私有化的产生,财产的继承问题变得尤为重要。作为特殊产物的赘婿,这个群体的地位和在财产继承中的权利则是值得探讨的地方。
商鞅变法
二、入舍婿的地位和财产继承
赘婿也分为几类,入舍婿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。举例来说,李家是大户人家,却只有女儿没有男丁,档戚为了家庭财产和子嗣的延续,李家便会招一个外姓男子入门,成为赘婿。若是这男子愿意永久留在李家,并改从女方家姓氏,就将成为入舍婿。
入舍婿从法理的角度来说,是具有财产完全继承权的。一方面,明朝的户籍法规定,财产由家族本姓之人继承。入舍婿改从女方家姓氏之后,算是本姓之人,在将来的财产继承时有一定的权利。另一方面,古人对于传宗接代的问题看得很重,没有儿子就无法理所当然地传承家业,而李家的女儿,无法在法理上独自继承财产。
入舍婿放弃了自己的族谱姓氏,跟了李家姓氏,从某种程度上,也就算是李家的儿子,是要负责给李家上下养老送终的。因此,入舍婿拥有财产的全部继承权,是应当的。
不过,这一切都是建立在李家女儿有地位的时候。若是李家后来有了儿子,无论这个儿子有多小,有多笨多傻,这个家的财产第一继承人,就永远是自家自生的这个儿子。由此可见,赘婿的地位是非常低的,甚至可以说,是卑微低贱的。
赘婿的地位低还表现在其他方面。因为赘婿进门是为了让李家的女儿有合法的财产继承权,那如果赘婿一旦去世了呢?事实很残酷,因为你本身就是入赘而来,你死了李家的女儿就回到了不能独自继承财产的境地,那么没办法,李家只能再招一个赘婿上门。毕竟,你一个赘婿的尊严问题是小,我大户人家可不能没有子孙后代。
不仅是在女方家赘婿地位很低,在整个家族里,作为赘婿也是受歧视排挤的所在。一个外姓人嫁入女家,相当于潜在地瓜分了其他同姓子弟的财产。明朝有过明文规定:“无子嗣之家,若招养女婿者,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,承奉祭祀,家产均分。”许多时候,自家想要招赘婿,需要取得整个家姿毁族的同意,更有甚者,要提前立下契约,表明将来有家族共同财产的分配时,赘婿不能有索取的权利。
三、归宗婿的地位和财产继承
赘婿的另一种,是为归宗婿。相比入舍婿,归宗婿在入赘进门后,不必改从女家姓氏,而是在女家一直居住,直到女家父母离世之后便可以带着妻子回到原来的家。看起来,这归宗婿比入舍婿好多了,至少最后可以落叶归根,返回祖籍了。但事实没有这样简单。
归宗婿想要返回原家,第一是要等到女家的父母离世,在这之前,身为赘婿身份的他,必须要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。而作为一个赘婿,你不是女家人,将来你又想要带着人家女儿回老家,还要带走一部分财产。这对老人来说,肯定是十分不情愿。在赘婿赡养老人的时候,受到歧视和压迫是避免不了的。
第二,归宗婿要带妻子返回原籍,必须要留一个儿子下来,改从女家的姓氏,来继承女家的剩余大部分财产,并为女家承担传宗接代的责任。因为身为归宗婿,是没有权利继承全部财产的,别人家的女儿被你带走,按法理也是不能继承财产了。这时候,必须要留下一个儿子,作为女家的继承人,合法继承女家的一切权益。
自己的儿子有继承权,而自己没有,这就是归宗婿的处境。虽说是比入舍婿多了返回原籍的自由,但在家庭的地位中,并没有太大的改变。被女家的人随意使唤和谩骂是必然的,同时还有邻居的嘲笑和讥讽,也是司空见惯。
四、年限女婿的地位和财产继承
年限女婿是比较特殊的一种。一方面是男方因为家里贫穷,无法拿出娶妻的聘礼来把妻子娶进门,另一方面是女家本来有儿有女,不过儿子还小不能进行体力劳动。这个时候,在双方的约定之下,男方就以赘婿的身份进入女家,一来是男方省去了厚重的聘礼,二来是女方家有了可以干活的男丁。
在约定的期限之后,男方可以立刻带着妻子和儿女离开女家,回到原籍。从某种意义上,年限女婿更像是一个货物,一个用来抵押聘礼的货物。自己在女家用几年辛苦的劳动,来充作自己当时拿不出的聘礼,在劳动结束后,就可以正大光明地迎娶女子回家。
年限女婿是没有权利参与女家的财产分配的。因为作为一个赘婿,年限女婿更像是一个过客,在女家省亲一段时间就走的人。年限女婿既不用改从女家的姓氏,也不用非等到女家父母离世之后才能走,更不用说还要留一个自己的儿子在女家。
相比而言,年限女婿的地位会好很多,因为不用参与女家财产的分配,同时在女家儿子还小的时候,他还承担了大部分的体力劳动。于情于理,女家都没有必要来苛责对待这个女婿。年限女婿离开的时候,他就相当于变回了正常的女婿身份,不再属于赘婿。如果表现好的话,女家还会送上一定的财物给夫妻二人,算是给女婿的报酬,也算是给女儿的陪嫁。
五、赘婿关于本家的地位和财产继承
由于赘婿分为几种,关于自己本家的财产继承问题,也是分开来看的。对于入舍婿来说,由于是改从女方家姓氏,永久留在女方家,为女家父母尽孝送终,那么关于他本家的财产,就没有了相应的财产继承权。细细一想,也应该是这个道理,你没有对自己的父母尽到孝心,理所当然地不该去继承财产。
那入舍婿的本家,如果父母去世,却只有他这一个儿子,留下的财产岂非是无人继承。并非如此,明朝是一个注重孝道的朝代,朱元璋为这个庞大的帝国制定了等级森严的制度。明朝规定,家中只有一个儿子的,不准入赘为婿。一来是避免了赘婿贪占两家财产的可能,二来也是为了自家老人能够得到精心赡养。
对于归宗婿来说,在离开女家之时,自己只能带走一部分财产,绝大部分是留给自己的儿子,来继续为女家传宗接代。在他回到本家之后,还要和家中其他的兄弟来分配本家财产。而这个分配的权利,是落在本家的父母手里。
古代一向是讲究三纲五常的,父为子纲这一点尤其重要。对于本家父母来说,归宗婿离家多年,虽说是自家的儿子,终于落叶归根了,但是因为常年在女家,对本家没有足够的赡养义务,老人是不大愿意多给他分财产的。因此,在本家的财产继承上,归宗婿也是一般占小部分。
年限女婿相比之下,对本家的财产,是有相等的继承权。他入赘女家,是双方父母商量决定的,一旦年限到了,赘婿自动变回了女婿。自家的儿子娶回了妻子,返回家中为本家传宗接代,以后的年月里,也一直会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。从这个角度看,年限女婿和留在家里的儿子,没有太大的差别,因此在家庭地位和财产继承上权利是基本平等的。
六、结语
总的来说,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均衡,赘婿的产生有一定的必然性。这是穷人和富人在各自家庭需求上的博弈,也是双方各自互补权益的交换。虽然有存在的合理性,但是它却违背了封建社会大的男尊女卑价值体系。由此,大部分赘婿的地位卑微低下也是必然的。
入赘儿子在自己家还有财产继承权吗
入赘只是我国民间的一种说法,女婿入赘后并不会解除与亲生父母的关系,所以男方入赘后在原家庭还是有继承权的。
继承法规定,
1、继悄乎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
2、继承权男女平等。
3、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;第一顺序,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。第二顺序,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弟姐妹。
4、继承开始后,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;没有配型第一继承顺序继启卖悉承人继承的,有第二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。
按照上述法定继承规定,入赘儿子有继承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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